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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据《民法典》校外培训机构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应视为违约

2021-09-02 09:51 来源:杨园三居 浏览:

8月9日消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官微发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协会呼请相关利益方从支持国家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体谅校外培训机构所遇到的特殊困难,以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本着公允的原则,对有关校外培训机构退租等问题给予理解和支持。

7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尽快转变业务模式或转行退出,众多机构原先承租的办学场所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但一些机构向协会反映出现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

民办教育协会称,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调研走访,以及向参与立法人员、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人士进行专门咨询,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得出论证意见:在“双减”文件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意见书全文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尽快转变业务模式或转行退出,众多机构原先承租的办学场所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但一些机构向协会反映出现退租困难并存在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且押金和已预付的租金无法退还等问题。

为此,协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调研走访,以及向参与立法人员、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人士进行专门咨询,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得出论证意见:在“双减”文件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据此,协会正式形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并予以公开发布,供有关校外培训机构与出租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办学场所出租合同时使用。意见书文件文本可点击下方附件下载获取。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21年8月8日

附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PDF